反不正当竞争案例(2026年第二季度)
来源:德城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8-03

一、案例简介

某个体工商户主营保健类食品(预包装)销售,为提升产品销量,精准瞄准中老年群体健康焦虑、辨识能力较弱的特点,采用会议营销模式开展套路化经营。当事人在售卖某精粹液(普通预包装食品)过程中,通过现场宣讲、口头推介、话术引导等方式,虚假宣称产品具备活血化瘀、通络止痛、补气养血、防病养生等功效,刻意赋予产品疾病调理、健康防治的医疗养生属性。

经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核查,涉案产品仅为普通预包装食品,不属于保健食品、药品,不具备任何疾病预防、调理治疗及养生防病功效,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权威检测报告、科学论证等有效依据佐证其宣传内容,相关宣传均无事实依据。当事人上述以会议营销形式对普通食品虚假宣称保健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5月,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警示教育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对普通预包装食品的功能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具有疾病预防功效,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药品有着严格法律界限,严禁以任何形式宣称疾病预防、调理、治疗及养生防病等医疗功效。开展产品宣传必须以真实信息为基础,凭权威检测报告、科学论证等有效依据支撑,不得使用夸大、误导性话术进行营销。经营者要自觉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坚守诚信经营底线,规范宣传行为,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在此,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普通食品不具备任何医疗功效或者保健功能,选购食品时要提高警惕,不轻信现场宣讲、口头推介中的 “治病养生”“调理保健”等虚假宣传。如发现食品经营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等违法行为,及时保留商家违法宣传的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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