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鲁发改法规〔2026〕618号,以下简称《办法》),同步配套制定《山东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以下简称《2026版基准》)。本文件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鲁发改法规〔2023〕767号)同时废止。现就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发展改革领域监管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解决行政执法中裁量尺度不统一、类案不同罚等问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升执法透明度与执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在2023版裁量基准基础上,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一线执法实践,制定《办法》及《2026版基准》,统一规范全省发改领域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二、制定过程
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16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单位和法律顾问意见,充分吸纳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实操建议;7月13日-8月13日在省发展改革委委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委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三、《办法》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裁量基本原则
1.适用主体: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以及其他行使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2.裁量原则: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种类、幅度要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
3.裁量考量要素:裁量时综合考量违法手段、危害对象、违法持续时间、危害后果、涉案金额、当事人整改态度、主观过错、同类违法次数。
(二)确立五类裁量阶次,细化适用条件
将行政处罚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五个阶次,明确各阶次法律内涵:
1.不予处罚:列明法定不予处罚情形,细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作出明确界定。
2.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未成年人违法、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受胁迫诱骗实施违法、主动交代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等情形。
3.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包括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危害性较小、共同违法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等。
4.应当从重处罚:包含突发事件期间违法、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阻碍执法、伪造隐匿销毁证据、多次违法、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等十类情形。
5.一般处罚:当事人不存在不予、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原则上适用一般处罚。
(三)多情节竞合处置规则
一是当事人存在多项从重且无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法定最高处罚幅度;多项应当从轻减轻且无从重情节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兼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结合案件实际、经营主体规模、涉案金额等综合裁量。
二是同一违法行为触犯多个法律规范给予罚款的,择罚款数额高的予以处罚;存在多个独立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三是单位违法同时要处罚相关责任人员的,参照单位违法行为裁量阶次,结合责任人履职、知情、整改情况确定对个人的处罚。
(四)执法实操与制度约束
一是处罚适用从旧兼从轻,优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法律;作出处罚决定时新法处罚更轻的,适用新法。
二是落实类案同罚,同一地区同一时期,事实情节相近案件,法律依据、裁量阶次、处罚标准应当基本一致。
三是严格行刑衔接,涉嫌犯罪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四是明确特殊个案确需变通适用,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调整。
四、《2026版基准》主要内容
共设置七大领域35项行政处罚事项,涉及投资(含境外投资)、节能、工程咨询、招投标、价格、信用等“七大领域”35项行政处罚事项,对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和具体处罚标准,逐一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不予处罚35项、减轻处罚24项、从轻处罚24项,一般处罚35项,从重处罚28项。
五、贯彻落实要求
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要准确把握裁量阶次认定标准、情节竞合规则,规范案件办理;强化案卷评查监督,严格落实类案同罚,充分发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作用,切实保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附件:山东省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6年版).pdf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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